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
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
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学校
制度建设

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(试行)全文

发布日期:2009-07-14
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(试行)全文
    第一章  总  则
 
 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,完善巡视制度,规范巡视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 
 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,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。
 
 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方针,维护党的纪律,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。
 
 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、分级负责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发扬民主、依靠群众的原则。
 
  第二章  机构设置
 
 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,分别向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 
 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为其日常办事机构。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 
 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,承担巡视任务,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 
 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、副组长、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。
 
 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,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。
 
 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:
 
  (一)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、决定;
 
  (二)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、方案; 
 
  (三)听取巡视工作汇报;
 
  (四)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,提出相关意见、建议;
 
  (五)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;
 
  (六)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;
 
  (七)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 
 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:
 
  (一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
 
  (二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、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
 
  (三)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。
 
  第十一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:
 
  (一)市(地、州、盟)、县(市、区、旗)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
 
  (二)市(地、州、盟)、县(市、区、旗)人大常委会、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;
 
  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。
 
 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:
 
  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、决定的情况,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;
 
  (二)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;
 
  (三)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;
 
  (四)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;
 
  (五)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;
 
  (六)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。
 
 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:  
 
  (一)承担综合协调、政策研究、制度建设等工作;
 
  (二)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、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;
 
  (三)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、考核、调配、任免、监督和管理;
 
  (四)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;
 
  (五)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 
  第三章 工作程序
 
  第十四条 对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,市(地、州、盟)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,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。
 
  对县(市、区、旗)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确定。
 
 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,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、人事、审计、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、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。